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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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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第 六 章 退休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 53 條
第 55 條
相關函釋
2026-05-06
勞動福 3字第 1150153115 號函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 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 為之
2025-09-19
勞動條 1字第 1140148508 號函
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 9 點條文之附表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2020-12-28
勞動福 2字第 1090136173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補助雇主辦理「中高齡者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之受理期 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
2015-01-13
勞動福 3字第 1030136648 號函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2010-06-18
勞保 1字第 0990071949 號函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 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 付
2009-05-01
勞動 4字第 0980070351 號函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 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 54 條對年滿 65 歲得強制 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 65 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2008-06-03
職訓字第 0970022700 號函
核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所核發之年資結算金等,非依退休要件領取之 退休金,因此,非屬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之排除適用對象
2008-05-05
職訓字第 0971500613 號函
核釋學員於離退公司時,領取之離職給與非屬合於勞動基準法退休要件領 取之項目,且勞保補償金係屬勞保年資損失補償,且未領得勞保老年給付 ,因此,得以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008-02-18
勞職訓字第 0970502155 號函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款所定已領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之退休金,指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自 請退休要件,或第 54 條規定強制退休要件
2007-09-04
職業字第 0960033999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53、54 條,擔任具有危險、堅 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強制退休,不符合非自願離職之範疇,故未具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