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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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雇主須預防廚房常見危害,不是出事後才處理

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防止機械、火災、高低溫、搬運、化學品、通道地板及不法侵害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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