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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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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9
條文全文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13-03-08
廢 勞檢 1字第 1020150297 號公告
已廢止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臺中市政府所屬勞動檢 查處辦理部分勞動檢查業務
2013-01-11
廢 勞檢 1字第 1020150015 號公告
已廢止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26 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4、8 條,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授權新北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 業務
2008-08-04
勞安 1字第 0970145738 號公告
公告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及國防部軍備局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 法之工作場所
2007-03-05
勞檢 4字第 0960150224 號函
有關公共行政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檢查認定原則
2005-08-26
勞安 1字第 0940047650 號函
公告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
2005-08-18
廢 勞安 1字第 0940046256 號令
已廢止
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應設置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2003-04-01
廢 勞安一字第 0920018127 號令
已廢止
修正「選拔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行優良單位、人員及榮譽自護單位實 施要點」及「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2001-03-28
(90)台勞安一字第 0012982 號公告
公告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及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
2000-08-28
(89)台勞職規字第 0200324 號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六、八條規定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 由檢查機構辦理是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
1996-02-14
(85)台勞安三字第 105410 號公告
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及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