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白話說明

雇主須預防廚房常見危害,不是出事後才處理

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防止機械、火災、高低溫、搬運、化學品、通道地板及不法侵害等危害。

客人辱罵、威脅或攻擊員工也是職場安全風險

執行職務遭受他人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義務,不限於主管或同事;奧客辱罵、騷擾、跟蹤、威脅或攻擊也要納入評估與應變。

瓦斯、油鍋、高溫與火災要有設備、作業及緊急控制

雇主對爆炸發火物質、電熱能、高溫、高壓氣體、火災與通道等危害,應有必要安全設備及措施。餐廳不能只放滅火器,還要管理瓦斯關閉、油鍋操作、排煙油垢、電器負載、逃生與人員訓練。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所屬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