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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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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8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一、依第七十三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 二、依第六十六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前項津貼之請領日數,合計最長發給一百八十日。
第 67 條
第 69 條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