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檢查法
›
第 27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法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第 26 條
第 28 條
相關函釋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3-08-22
廢 勞檢一字第 0920047300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三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