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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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
-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檢查機構: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
- 第 4 條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
第 二 章 勞動檢查機構
- 第 5 條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
-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
- 第 7 條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 第 8 條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 條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專業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0 條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 第 11 條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二、洩漏受檢查事…
- 第 12 條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
- 第 13 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
- 第 14 條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
- 第 15 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
- 第 16 條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
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 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
- 第 18 條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資格、訓練,由中…
- 第 19 條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
- 第 20 條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代行檢查業務時,應檢附擬增減之機械或設備種類、檢查類別、區域等…
- 第 21 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代行檢查員適用之。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第 22 條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
- 第 23 條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
- 第 24 條勞動檢查機構辦理職業災害檢查、鑑定、分析等事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勞動部勞動及…
- 第 25 條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
- 第 26 條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
- 第 27 條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
- 第 28 條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
- 第 29 條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 第 30 條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
- 第 31 條代行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應主動出示代行檢查證,並告知雇主指派人員在場。…
- 第 32 條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
- 第 33 條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 第 35 條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 第 36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
- 第 37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