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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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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檢查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20-04-20
勞職授字第 1090201304 號函
勞動部就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事業單位對於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 顯明易見處公告 7 日以上涉及相關規定之說明
2000-08-28
(89)台勞職規字第 0200324 號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六、八條規定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 由檢查機構辦理是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