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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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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 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