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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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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檢查法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相關函釋
1997-06-10
廢 (86)台勞檢一字第 023558 號
已廢止
有關營造工程既有之危險性工作場所疑義案
1995-03-11
(84)台勞檢三字第 107625 號
有關台灣卜○門化學工業公司觀音二廠於勞動檢查法修正施行前取得工廠 設立許可,嗣後於八十三年四月及八十四年一月取得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 檢查合格證,且皆與原壓力容器系統相聯,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仍屬既有之 危險性工作場所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