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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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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法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第 33 條
相關函釋
1993-05-31
(82)台勞檢一字第 29771 號公告
公告勞工申訴公告書格式及製作公告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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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