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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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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2011-10-18
勞檢 1字第 1000151191 號函
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第 3 款規定執行職業災害檢查職務時 ,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業災害為限,得事先通知 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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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