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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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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勞動檢查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第 13 條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1996-08-05
(85)台勞檢一字第 128214 號
函釋勞動檢查法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與勞動檢查機構權責疑義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