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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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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勞動檢查法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第 34 條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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