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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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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 二 章 勞動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0-06-10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二、監督檢查重點。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四、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3-08-22
廢 勞檢一字第 0920047300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三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2-07-09
廢 勞檢一字第 0910035135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二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