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 42 條
第 三 款 傷病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42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第 41 條
第 43 條
相關函釋
2023-02-15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577 號函
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 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 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 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2022-06-21
勞職授字第 11102021701 號函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 ,申請災保法傷病給付者,不論其住院期間係於災保法施行前或施行後, 如何依相關規定申請(住院)照護補助之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