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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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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第 4 條
第 6 條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