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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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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 第 60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 59 條
第 61 條
相關函釋
1986-09-03
台內勞字第 436532 號函
勞工居住之房屋由雇主提供,且為其工作之場所,並於工作時間中由工作 潛因罹災時,應視為職業災害
1986-04-18
(75)台內勞字第 393467 號函
勞工因職業傷害,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應由雇主補償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