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勞動基準法
›
第 60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60 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條文內容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這條規定常出現在哪些問題?
職災不能工作,可以申請哪些給付?
為什麼相關:
確認第59條法定補償可抵充同一事故所生損害賠償。
不能直接套用:
它處理補償與賠償的抵充,不代表所有保險給付都可抵所有損害。
職災保險給付和雇主補償可以同時領嗎?怎麼抵充?
為什麼相關:
規定第59條補償與同一事故損害賠償的抵充。
不能直接套用:
不能因此跳過損害、責任及金額的個別判斷。
相關主題
職業災害
相關函釋
1986-09-03 台內勞字第 436532 號函
勞工居住之房屋由雇主提供,且為其工作之場所,並於工作時間中由工作 潛因罹災時,應視為職業災害
1986-04-18 (75)台內勞字第 393467 號函
勞工因職業傷害,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部分應由雇主補償
← 第 59 條
第 61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