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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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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 第 6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60 條
第 62 條
相關函釋
2017-02-07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3076 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 第 2 項規定,其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故其因同一 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 領取之退休金抵充
2003-11-05
勞動三字第 092006182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 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則按日計 酬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仍應按日補償
2000-04-25
台(89)勞動三字第 0015888 號函
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 疑義
1998-11-18
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 048504 號函
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情形,雇主非有該法第 13 條但書規定尚 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雇主如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 險給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時,若雇主對於勞工請求不予承認,勞工 尚須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1986-09-03
台內勞字第 436532 號函
勞工居住之房屋由雇主提供,且為其工作之場所,並於工作時間中由工作 潛因罹災時,應視為職業災害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