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職災不能工作,可以申請哪些給付?
先把職災保險給付與雇主補償分開。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且仍在治療,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從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算;前60日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100%發給,超過60日按70%,合計最長2年。保險不給的前3日、投保薪資與原領工資的差異,仍要另依勞基法第59條核對雇主補償;住院且經醫師診斷需要照護,符合條件的日數另可申請每日1,200元照護補助。
先確認四個條件,不是有職災就自動發錢
先證明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受傷要能連結執行職務;職業病要有工作暴露、診斷與因果資料。上下班或公出途中事故還要核對時間、正常路線、繞路、交通違規及事故紀錄。職災認定與給付金額是兩道不同審查。
還要同時是不能工作、沒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把這三項列為傷病給付條件。門診或住院治療都可能符合,不是一定要住院;但只休養、已恢復工作,或薪資紀錄顯示仍取得原有薪資時,不能自行假設一定核給。
保險從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不補前3日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從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到恢復工作的前1日,合計最長2年。前3日沒有職災傷病給付,不等於雇主一定不用補償;雇主責任要另按勞基法第59條核對。
2022年5月1日前事故要先查過渡規則
新職災保險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施行前的事故如果已申請或續請,及尚未初次申請的案件,可能有不同適用或選擇方式;不要直接把本頁新制金額套到舊事故。
前60日100%、之後70%,基礎是投保薪資
前60個給付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100%
先用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日投保薪資,乘符合資格的給付日數。起算仍是不能工作的第4日,不是事故日或就醫日一律直接起算。
超過60日的部分改按70%
第61個給付日起,按平均日投保薪資70%計算,直到恢復工作的前1日,前後合計最長2年。法規記載每半個月發給一次,實際核付期間以勞保局認定的不能工作與治療資料為準。
投保薪資不是原領工資
保險給付用平均投保薪資;勞基法第59條的雇主職災工資補償則以原領工資為基礎。兩個數字、起算與法律責任都不同,不能看到勞保局入帳就認定公司已全部付清。
住院需要照護,合格日數另有每日1,200元
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並經應診醫師診斷住院期間需要人照護,符合條件的日數可申請住院照護補助,每日1,200元;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的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勞保局給付與公司補償要做兩張表
公司有獨立的醫療與工資補償責任
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並負擔必要醫療費用。這不是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同一套資格與金額。
同一事故、同一項目才進一步談抵充
雇主已負擔保險費而由保險或其他法令支付的同一事故費用,依法可能抵充第59條補償;第60條另處理法定補償與同一事故損害賠償的抵充。要逐項核對期間、名目、付款人與金額,不能把所有保險給付一次扣光。
先列出前3日、60日內、60日後三段
把每天是否治療、是否不能工作、公司實付、原領工資、平均日投保薪資與勞保局核付分段排列,才能看出前三日、投保差額與後段70%可能留下的補償差額。抵充爭議再交由地方勞工局或專業人員核對。
申請先準備診斷、事故與工資三組證據
基本書件是申請書、收據與診斷書正本
勞保局列出的基本資料包括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傷病診斷書正本。要申請照護補助,診斷內容也要能證明住院期間需要人照護。
通勤或公出事故要再附事故陳述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事故,要另填途中事故傷害陳述書;並準備雇主、目擊者、出勤、請假、領薪、警方或交通事故資料,讓路線、時間及工作關聯能被核對。
公司不蓋章或否認職災,不要因此停件
先保存申請書、診斷、事故、出勤、請假與工資紀錄,直接向勞保局確認缺少投保單位配合時的送件與補正方式;雇主補償爭議則另向地方勞工局處理。
請求權是5年,證據不能等5年
職災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監視器、目擊者、排班、薪資與就醫關聯很快就會散失,事故後應立即保存,不要把法定期限當成蒐證期限。
治療狀態改變,就要切換給付路徑
仍在治療且不能工作:傷病給付
這是本頁處理的主要階段。若可以工作、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已停止治療,給付條件要重新核對,不是核過一次就一路領滿2年。
症狀固定留下永久失能:改查失能給付
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難以改善,並經合格醫療院所診斷永久失能時,應改查職災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不能只因仍不方便工作就自行延長傷病給付。
發生死亡或作業中失蹤:另有專屬給付
職業傷病造成死亡時,另查喪葬津貼與遺屬給付;作業中失蹤符合條件者另有失蹤給付。不同項目有各自資格、受領人與文件,不用本頁的傷病日額直接換算。
情境示範
平均日投保薪資1,500元,連續100日不能工作
情境:勞保局已認定是職業傷病,事故後連續100日都在治療且不能工作,也未取得原有薪資;平均日投保薪資為1,500元。
- 第1日至第3日沒有職災傷病給付;第4日至第100日共有97個給付日。
- 前60個給付日:1,500元乘60日,等於90,000元。
- 其餘37個給付日:1,500元乘70%乘37日,等於38,850元。
結果:本例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合計試算128,850元。
提醒:這只是保險給付示範;雇主原領工資補償、已付薪資、實際復工日與抵充仍要分開核對。
住院期間有10個合格照護日
情境:勞工住院期間得請領職災傷病給付,醫師診斷需要人照護,其中10日符合照護補助條件,且不屬加護或隔離病房期間。
- 合格照護日數為10日。
- 每日1,200元乘10日,等於12,000元。
- 其他住院日如果尚未達傷病給付起算、沒有照護診斷,或屬加護或隔離病房,不自行計入。
結果:本例住院照護補助試算12,000元。
提醒:實際合格日數仍以診斷書、住院資料及勞保局核定為準。
先確認這些事
- 事故日期、地點、工作內容,以及傷病與執行職務的連結證據。
- 不能工作的起訖日、每次治療日期、實際復工日與診斷書記載。
- 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日投保薪資與投保紀錄。
- 公司在各期間實際支付的工資、職災補償、病假薪資或其他款項。
- 上下班或公出事故的路線、時間、繞路、警方及交通事故資料。
- 住院日期、病房類型,以及醫師是否診斷需要人照護。
- 事故是否發生在2022年5月1日前,過去是否已提出職災傷病給付申請。
- 是否已症狀固定、留下永久失能,或發生死亡、失蹤等給付路徑轉換。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不願在申請書上蓋章或否認是職災
先做:不要因此放棄申請;保留診斷、出勤、事故、請假與薪資資料,直接向勞保局確認送件方式。
找誰:職災認定與雇主補償爭議可分別詢問勞保局及地方勞工局。
公司說前3日勞保不給,所以公司也不必付
先做:不要把保險等待期直接套成雇主免責期間。
找誰:依勞基法第59條另核對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補償,並列出公司已付與保險核付的期間、項目和金額。
公司仍有付款,但名目是全薪、半薪、病假或職災補償
先做:不要只看銀行入帳就勾選『未取得原有薪資』。
找誰:備妥薪資單、出勤、請假與付款名目,請勞保局確認傷病給付資格,再另核對雇主補償差額。
事故發生在2022年5月1日前
先做:不要直接套用前60日100%、其後70%的新制。
找誰:帶事故日與歷次申請紀錄向勞保局確認舊制、新制及過渡選擇。
傷勢已固定、可能永久失能,或職災造成死亡
先做:不要只續領傷病給付,應另外確認失能或遺屬給付。
找誰:向勞保局職災給付窗口確認可申請項目與醫療證明。
住院但位於加護或隔離病房,或診斷書沒寫需要照護
先做:不要把所有住院日都直接乘每日1,200元。
找誰:先請醫療院所與勞保局確認照護診斷及可計入日數。
先分清保險給付、照護補助與雇主補償
第4日起、前60日100%、其後70%是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每日1,200元另有住院照護條件;公司則依勞基法另負職災補償。三者不能混成一筆,也不能只看勞保局入帳就判定公司已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