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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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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第 十一 章 罰則
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77 條
第 79 條
相關函釋
2021-05-07
勞動條 1字第 1100130297 號函
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與新修正法令規定牴觸之函釋
2011-10-04
勞動 1字第 1000132634 號函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係採從新從輕原則,若在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修正 改採行政罰生效前違反同法第 13 條等規定,而於修正後裁處者,則依修 正後之新法處以行政罰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1999-11-30
(88)台勞動三字第 0048017 號函
事業單位可否以歇業前勞資雙方同意發給半數資遣費並簽立切結書後,申 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餘額疑義
1998-09-24
(87)台勞職外字第 041329 號書函
「雇主得與外國人訂立契約,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 百分之三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疑義
1997-05-12
(86)台勞資二字第 019478 號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疑義
1991-10-21
勞動三字第 27014 號函
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而終止契約,對於年滿六十歲勞工應准其退休
1985-07-22
(74)台內勞字第 329012 號函
勞工已達法定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事業單位應予照准
1985-01-16
廢 (74)台內勞字第 281736 號函
已廢止
停工經協調後未復工,勞工得請求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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