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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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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第 十一 章 罰則
勞動基準法 第 77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6 條
第 78 條
相關函釋
2021-09-13
勞動條 2字第 1100131169 號函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違 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第 5 項有關禁 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 保護之必要,亦為我國憲法第 156 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工時與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