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2 條

條文全文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勞工於其雇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雇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前二項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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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登記或有稅籍的餐飲雇主,員工到職當日辦職災保險

受僱於依法登記、設有稅籍或具法定資格雇主的勞工,原則上是職業災害保險強制對象;投保單位應於到職當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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