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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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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第 五 章 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9
條文全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39 條
第 41 條
所屬主題
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