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1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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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特休由勞工排定,未休日數依法結清

勞工工作滿法定期間取得特休,期日原則由勞工排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者應發給工資,並記入工資清冊及書面通知。

年度終結或離職未休特休要折發工資並留計算紀錄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特休應折發工資;按未休日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發,月薪者的一日工資原則按終結或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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