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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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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2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第 24-1 條
第 24-3 條
相關函釋
2017-06-16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328 號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06.06.16 修正已增訂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時,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給付相關規定,前函釋與施行細則修正規 定牴觸,爰自 106.06.18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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