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離職時特休沒休完怎麼算?未休工資怎麼核對?
離職時,已取得但沒休完的法定特休,不論沒休完的原因,雇主都應發給未休工資。先依到職日與離職日回到週年制核對法定日數,再扣除已休與已結清部分;月薪制全時勞工的一日基準,是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不是直接拿最後入帳總額除以30。
先算已取得的法定日數,再看公司帳上怎麼分年度
離職核對要回到實際到職日與工作年資
勞基法第38條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的連續工作期間決定法定日數。公司可經勞雇協商採週年、曆年、會計年度、學年度或其他約定年度管理,但勞動部說明,契約終止時仍應依到職日,也就是週年制,檢查實際年資取得的法定最低;不能只用系統當年度比例餘額結案。
把取得、已休、已結清及協商遞延分開
逐年度列出法定已取得日數、實際已休日數、先前已發未休工資的日數,以及經雙方協商遞延到次年度且仍未休的日數。公司額外優於法令的福利假、預給日數或系統負數要另列,不與法定特休混成一個餘額。
未休工資=未休日數 × 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月薪制全時勞工先找最近一個月的正常工資
施行細則第24條之1以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基準;按月計酬者,以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得到一日工資。核對時不要把加班費、報銷或其他非正常工作時間所得項目全部塞進分子,也不要只看薪資單上的本薪欄位。
沒休完的原因不改變法定結清義務
勞動部說明,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法定特休,不論未休原因,雇主都應發工資;不能用年終獎金直接替代法定未休工資。先前若已就部分日數結清,則只再核對尚未結清的餘額,避免重複計入。
曆年制與遞延日數,各有不同的核對點
曆年制可以分段給,但不得低於週年制法定最低
公司採曆年制不表示離職時一律只算1月1日至離職日的比例。應把公司歷年給假、已休與結清紀錄,和依到職日、離職日算出的法定取得日數逐段對照;資料不足時,要求公司提供每一年度的給假台帳與計算式。
遞延必須經雙方協商,離職仍沒休完就要結清
年度終結未休日數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下一年度,並於下一年度請休時優先扣除;若到下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仍須發工資。這些遞延日數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工資基準計發,不改用離職時較高或較低的基準。
離職結清時,要求日數、單價、期限與紀錄四項對得上
契約終止的未休工資依施行細則第9條處理
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指向第9條;第9條文字是依勞基法終止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若公司表示要等固定發薪日,先要求書面列出預計付款日、尚餘日數、每日單價與合計;逾期或拒絕說明時,可帶資料向地方勞工局(處)詢問或申請調解。
雇主應記入工資清冊並書面通知
勞基法第38條要求雇主把每年特休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工資數額記入工資清冊,並定期書面通知。離職核對可保存到離職日的差勤與特休截圖、歷年通知、薪資明細、契約及公司結算表;只留一張系統餘額截圖,通常不足以還原跨年度計算。
情境示範
月薪42,000元,剩4日法定特休
情境:本站假設例:小華是月薪制全時勞工,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42,000元,已核對尚有4日法定特休未休、未結清。
- 一日工資:42,000 ÷ 30=1,400元。
- 未休工資:1,400 × 4=5,600元。
- 再核對結算表是否列出4日、每日1,400元及合計5,600元。
結果:在上述假設下,4日未休特休工資為5,600元。
提醒:42,000元必須是法規所稱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若薪資組成、部分工時或日薪制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本例。
協商遞延3日,離職時還剩1日
情境:本站假設例:小美在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36,000元,經雙方協商把3日遞延。下一年度先休2日後離職,當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已為42,000元。
- 遞延日數原有3日,下一年度優先休掉2日,尚餘1日。
- 遞延未休日數使用原年度終結時的基準:36,000 ÷ 30=1,200元。
- 剩餘1日應按1,200元結清,不改用離職時42,000元除以30。
結果:在上述假設下,這1日遞延特休的未休工資為1,200元。
提醒:若沒有雙方協商遞延的證據,或公司另有更優約定,應先分清制度再計算;本例不是個案核定。
先確認這些事
- 實際到職日、契約終止日,以及年資是否連續、有無留停或離職再任用。
- 公司採週年制、曆年制或其他期間;每年何時給假、給多少、哪些是法定或額外預給。
- 每年已休、未休、遞延、超休或負數特休的完整紀錄與扣除順序。
- 公司用哪個日工資基礎結算,以及終止前最近的正常工資與薪資明細。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涉及部分工時、留職停薪、年資中斷、離職再任用或身分轉換
先做:按不同期間整理到職、工時與身分紀錄,不套一般全時連續年資算法。
找誰:先向公司人資取得完整紀錄;仍無法核對再找地方勞工局(處)。
曆年制換算、遞延、跨年度、按小時計假或多套制度並存而無法還原
先做:書面要求公司提供逐年度給假、已休、未休與結算台帳。
找誰:先找公司人資;資料仍不完整再找地方勞工局(處)。
到職日、終止日、特休台帳、薪資單與公司結算互相矛盾
先做:把差異逐筆列出並要求公司書面說明,不先自行算出確定金額。
找誰:先找公司人資;仍有金額爭議再找地方勞工局(處)申請調解。
公司主張預給超休、負數特休或要從最後薪資扣回
先做:先要求指出哪些是法定、哪些是額外日數,以及扣回依據,不先同意扣款。
找誰:先找地方勞工局(處);已發生扣款或進入法律程序再找勞工法律扶助。
公司系統餘額不是唯一答案
離職結算至少要能還原到職日、法定取得日數、歷年已休/已結清/協商遞延及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遇到預給超休、年資中斷、部分工時或資料矛盾時,先取得台帳再主張具體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