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對年資
法定特休基準
| 年資 | 本期法定日數 | 核對重點 |
|---|---|---|
|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3 日 | 週年制下是滿半年後的獨立期間 |
| 1 年以上、未滿 2 年 | 7 日 | 不是把前一期 3 日重複加進本期 |
| 2 年以上、未滿 3 年 | 10 日 | 前一期餘額與本期分開 |
| 3 年以上、未滿 5 年 | 14 日 | 每個週年期間各自核對 |
|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 | 15 日 | 先確認年資是否連續 |
| 10 年以上 | 滿 10 年起 16 日,逐年加 1 日,最高 30 日 | 要有已滿整年數,不能只選「10 年以上」 |
滿半年取得的 3 日,和滿一年後取得的 7 日屬不同週年期間。網站結果顯示的是目前年資級距的「本期日數」,不把前一期日數重複相加。
排定與結算分開
取得之後,照這四段處理
- 取得與告知計算器依到職日與試算日找出當時已取得的本期日數;資方仍應保存本期起訖與書面告知。
- 排定與協商日期原則由勞方排定;有急迫經營需求或個人因素時,雙方可協商具體調整日期,不能只有全面禁休日。
- 遞延年度終結未休要有雙方協商才能遞延;原年度、期限、日數與工資基準任何一項不明,本站固定停止。
- 年度終結或離職核對本期取得、已休與未休日數。一般全時月薪的固定算式以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 30,再乘未休整日數;小數、時數制或工資不明都停止。
舊假與新假分開記
特休遞延:先扣舊假,剩下的不能一直往後滾
年度終結沒休完的法定特休,原則應發給未休工資;經勞資雙方協商,才可遞延到次一年度。公司不能單方面全部遞延,勞工也不能不經協商就把假無限保留。以下補充人工核對原則,不擴充上方試算器的支援範圍。
先確認你的年度,不是每個人都在12月31日結算
「年度終結」要依雙方採行的特休年度制度確認。週年制、曆年制或其他約定年度,起訖可能不同。建議把原年度起訖、遞延日數、雙方協商紀錄、次年度終結日與原年度工資基準留在同一份明細;年度制度或取得日數不明時,先核對,不只抄人資系統的總餘額。
次年請休特休,優先扣除遞延的舊假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次一年度請休特休時,應優先扣除遞延日數。例如舊年度遞延4日,新年度第一次請休1日,先從舊假扣,舊假剩3日;新年度另取得的特休分開記,不能先扣新假,再讓舊假到期歸零。
到了次年終結或離職,剩餘舊假要依法結清
依勞基法第38條,遞延日數到次一年度終結,或在此之前契約終止仍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不能把同一批法定特休再次遞延到第三年,以此取代應發給的工資;公司有更優的額外休假福利,也應和法定特休結清義務分開。
年度終結的未休工資,依施行細則第24-1條,於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契約終止則依第9條即結清工資。不要把離職結清也一律理解為還能再等30日。
遞延舊假的工資基準,保留原年度的數字
遞延假未休工資,法定基準是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一般月薪情境,是原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再乘剩餘遞延日數;不是用加班後實領總額,也不因後來調薪就當然改用新薪資。新年度另有未休特休,應另外按其適用基準結算。
法定基準不是給付上限。依勞基法第1條的最低標準原則,雙方若有較優約定,例如以結算時較高的工資給付,仍應核對並依約辦理;不能拿以下法定算例降低已約定的較優待遇。
假設雙方已合法約定遞延4日,次年先休了其中1日,離職時剩餘遞延3日,且沒有另訂較優的結清標準;原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36,000元。依原年度基準,一日為36,000 ÷ 30=1,200元,3日未休工資為1,200 × 3=3,600元。調薪本身不使這批舊假當然改按39,000元計算,但不禁止較優給付;本期另有未休日數時,再分開核對。
這是本站明確假設的算式,不是法院案例或個案核定。小時制、部分工時、工資項目、原年度資料或日數有爭議時,帶完整資料人工確認,不強行套用本例。
勞方看得到扣哪年;資方留得下扣假與付款依據
- 勞方:核對遞延是否經協商、每次請休是否先扣舊假、原年度工資基準與離職或年度結清明細。
- 資方:各年度分欄保存取得、遞延、已休、剩餘與給付,依第38條記入工資清冊,並定期書面通知勞工。
- 雙方:有餘額或扣假爭議,保留原始申請與紀錄,不以重新做一張總表取代舊資料。
離職同時涉及曆年制、預給或超休,接著看離職特休結算指南;要整理申請與通知證據,接著看請假與特休證據清單。
- 勞基法第38條:遞延與剩餘日數結清 ↗官方未標示更新日|本站查核:2026-08-31
協商遞延、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結清、清冊與書面通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原年度工資基準與優先扣舊假 ↗官方未標示更新日|本站查核:2026-08-31
年度終結定義、遞延未休工資基準、給付期限及次年度優先扣除。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終止契約即結清工資 ↗官方未標示更新日|本站查核:2026-08-31
離職未休工資不直接套年度終結後30日的給付期限。
- 勞基法第1條:最低標準,不排除較優待遇 ↗官方未標示更新日|本站查核:2026-08-31
法定基準不是給付上限,較優約定仍應另外核對。
核對資料
至少準備這些紀錄
- 到職日、同一雇主連續年資,以及任何留職停薪、中斷、接續或併計資料。
- 週年制、曆年制或其他年度制度的書面規則與本期起訖。
- 每期取得與書面告知、申請、排定、協商調整及實際休假紀錄。
- 遞延的原年度終結日、雙方協議、日數、期限與原年度工資基準。
- 年度終結或離職時的本期取得、已休、未休日數與結算明細。
- 前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工資清冊、書面通知與實際給付。
年資、留停、部分工時、契約接續或加給、年度制度、本期日數、已休紀錄、遞延資料或正常工資任一不明;已休不是整日,或固定算式會出現小數,也不由本站補判斷。
官方依據
本篇使用的官方來源
- 勞動基準法 ↗官方更新/修正:2024-07-31|本站查核:2026-08-13
第 38、39 條|取得日數、排定、遞延與未休工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官方更新/修正:2024-03-27|本站查核:2026-08-13
第 5、24、24-1 條|年資、年度起算、未休工資基準與給付
- 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官方工具實測:2026-08-13|本站對測:17/17
受僱日期、週年制給假日期、法定日數與請休期間
- 勞動部:特休日數、排定與遞延 ↗官方更新/修正:2026-03-25|本站查核:2026-08-13
滿半年與滿一年分期取得、排定原則、部分工時與遞延說明
- 勞動部:年度終結與離職未休工資 ↗官方更新/修正:2026-04-21|本站查核:2026-08-13
月薪全時勞方一日正常工資與契約終止處理
本頁只用固定日期規則與固定算術,不使用 AI、不收自由文字或檔案。結果是試算日已取得的本期法定日數,不是尚餘日數,也不替個案決定年資、遞延協議、契約或欠薪;任何必要資料不明就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