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對年資

法定特休基準

年資本期法定日數核對重點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3 日週年制下是滿半年後的獨立期間
1 年以上、未滿 2 年7 日不是把前一期 3 日重複加進本期
2 年以上、未滿 3 年10 日前一期餘額與本期分開
3 年以上、未滿 5 年14 日每個週年期間各自核對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15 日先確認年資是否連續
10 年以上滿 10 年起 16 日,逐年加 1 日,最高 30 日要有已滿整年數,不能只選「10 年以上」
滿一年不是本期 10 日

滿半年取得的 3 日,和滿一年後取得的 7 日屬不同週年期間。網站結果顯示的是目前年資級距的「本期日數」,不把前一期日數重複相加。

排定與結算分開

取得之後,照這四段處理

  1. 取得與告知計算器依到職日與試算日找出當時已取得的本期日數;資方仍應保存本期起訖與書面告知。
  2. 排定與協商日期原則由勞方排定;有急迫經營需求或個人因素時,雙方可協商具體調整日期,不能只有全面禁休日。
  3. 遞延年度終結未休要有雙方協商才能遞延;原年度、期限、日數與工資基準任何一項不明,本站固定停止。
  4. 年度終結或離職核對本期取得、已休與未休日數。一般全時月薪的固定算式以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 30,再乘未休整日數;小數、時數制或工資不明都停止。
部分工時、留停與其他年度制不要直接套

這些情況仍可能有特休,但涉及比例、年資與前後期換算;部分工時可先看部分工時特休原則,曆年制、預給或超休離職則改看離職特休結算指南。其餘資料不明案件請用官方工具或帶完整資料人工核對。

舊假與新假分開記

特休遞延:先扣舊假,剩下的不能一直往後滾

年度終結沒休完的法定特休,原則應發給未休工資;經勞資雙方協商,才可遞延到次一年度。公司不能單方面全部遞延,勞工也不能不經協商就把假無限保留。以下補充人工核對原則,不擴充上方試算器的支援範圍。

先確認你的年度,不是每個人都在12月31日結算

「年度終結」要依雙方採行的特休年度制度確認。週年制、曆年制或其他約定年度,起訖可能不同。建議把原年度起訖、遞延日數、雙方協商紀錄、次年度終結日與原年度工資基準留在同一份明細;年度制度或取得日數不明時,先核對,不只抄人資系統的總餘額。

次年請休特休,優先扣除遞延的舊假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次一年度請休特休時,應優先扣除遞延日數。例如舊年度遞延4日,新年度第一次請休1日,先從舊假扣,舊假剩3日;新年度另取得的特休分開記,不能先扣新假,再讓舊假到期歸零。

到了次年終結或離職,剩餘舊假要依法結清

依勞基法第38條,遞延日數到次一年度終結,或在此之前契約終止仍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不能把同一批法定特休再次遞延到第三年,以此取代應發給的工資;公司有更優的額外休假福利,也應和法定特休結清義務分開。

年度終結的未休工資,依施行細則第24-1條,於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契約終止則依第9條即結清工資。不要把離職結清也一律理解為還能再等30日。

遞延舊假的工資基準,保留原年度的數字

遞延假未休工資,法定基準是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一般月薪情境,是原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再乘剩餘遞延日數;不是用加班後實領總額,也不因後來調薪就當然改用新薪資。新年度另有未休特休,應另外按其適用基準結算。

法定基準不是給付上限。依勞基法第1條的最低標準原則,雙方若有較優約定,例如以結算時較高的工資給付,仍應核對並依約辦理;不能拿以下法定算例降低已約定的較優待遇。

假設例:原年度月正常工資36,000元,後來調薪至39,000元

假設雙方已合法約定遞延4日,次年先休了其中1日,離職時剩餘遞延3日,且沒有另訂較優的結清標準;原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36,000元。依原年度基準,一日為36,000 ÷ 30=1,200元,3日未休工資為1,200 × 3=3,600元。調薪本身不使這批舊假當然改按39,000元計算,但不禁止較優給付;本期另有未休日數時,再分開核對。

這是本站明確假設的算式,不是法院案例或個案核定。小時制、部分工時、工資項目、原年度資料或日數有爭議時,帶完整資料人工確認,不強行套用本例。

勞方看得到扣哪年;資方留得下扣假與付款依據

  • 勞方:核對遞延是否經協商、每次請休是否先扣舊假、原年度工資基準與離職或年度結清明細。
  • 資方:各年度分欄保存取得、遞延、已休、剩餘與給付,依第38條記入工資清冊,並定期書面通知勞工。
  • 雙方:有餘額或扣假爭議,保留原始申請與紀錄,不以重新做一張總表取代舊資料。

離職同時涉及曆年制、預給或超休,接著看離職特休結算指南;要整理申請與通知證據,接著看請假與特休證據清單。

核對資料

至少準備這些紀錄

  • 到職日、同一雇主連續年資,以及任何留職停薪、中斷、接續或併計資料。
  • 週年制、曆年制或其他年度制度的書面規則與本期起訖。
  • 每期取得與書面告知、申請、排定、協商調整及實際休假紀錄。
  • 遞延的原年度終結日、雙方協議、日數、期限與原年度工資基準。
  • 年度終結或離職時的本期取得、已休、未休日數與結算明細。
  • 前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工資清冊、書面通知與實際給付。
這些情況直接停止

年資、留停、部分工時、契約接續或加給、年度制度、本期日數、已休紀錄、遞延資料或正常工資任一不明;已休不是整日,或固定算式會出現小數,也不由本站補判斷。

官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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