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定基準

先看日數,再看工資與限制

假別現行常見基準工資與核對重點
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 30 日30 日內工資折半;2026 年起另有 10 日不利處分保護與全勤獎金比例規則
事假一年內合計 14 日不給工資;家庭照顧假併入這 14 日
家庭照顧假一年內合計 7 日依事假工資規定;2026 年起可選小時申請,本頁不做時數換算
生理假每月 1 日工資折半;全年前 3 日不併入普通傷病假
婚假8 日工資照給;實際可請期間與證明另核對
喪假依親屬關係為 8、6 或 3 日工資照給;必須先對到法規列出的親屬關係
產檢假7 日工資照給
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 7 日工資照給;陪產須在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 15 日內
產假分娩 8 週;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4 週依曆連續;適用勞基法者,受僱滿 6 個月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減半
公傷病假依職災醫療與不能工作期間涉及職災認定、醫療與補償,本頁固定停止

先把事實對齊

至少準備這些原始紀錄

  • 勞方或資方角色、適用身分、每日約定工時與請假單位。
  • 假別、事由、請假日期、提出時間、已用日數與同一法定期間。
  • 原始申請、收件、核准、拒絕、補件通知與必要證明。
  • 班表、出勤、假勤台帳、薪資明細、工資清冊與實際給付。
  • 家庭照顧假與事假的各自累計;生理假與普通病假的各自累計。
  • 產檢、妊娠、分娩、流產日期及受僱是否滿 6 個月。
這些情況直接停止

部分工時、小時或混合單位、住院或長期治療、安胎、育嬰留停、職災、年資或期間不明、紀錄矛盾、證明爭議、不利處分、歧視、解僱或任何來源待重審,都不繼續算。

高風險情境:工作中或通勤發生傷病

先就醫與保全事故資料,職災認定留給主管機關

工作與事故

保存工作指示、班表、出勤、事故時間與地點、現場照片或影像、設備狀況、目擊者及公司事故紀錄;通勤事故另留路線、時間、交通或警察資料。

醫療與不能工作

就醫時如實說明工作或通勤經過,保存診斷、病歷、收據、醫囑、住院與不能工作期間;懷疑職業病或因果關係不清時,請職業醫學專科協助評估。

申報與給付

保存通知雇主、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勞保局申請與補件、公司工資與補償明細,以及每筆保險給付是否被抵充的計算依據。

  1. 先處理急救與醫療不要為了等公司同意或書單延誤就醫;沒有職業傷病醫療書單時,先留健保就醫收據與診斷,再依勞保局三種方式補辦或申請核退。
  2. 用可追溯方式通知雇主寫清事故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傷病與就醫情形,要求保存現場、影像與事故紀錄,並申請需要的職災醫療文件。
  3. 分開申請保險與核對雇主補償職災保險給付與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雇主補償不是同一筆程序;逐項保存申請、核定、給付及抵充資料。
  4. 認定或復工有爭議向勞保局、職業醫學專科或地方政府職災個案管理服務查證;返工、職務調整與重建也要保留書面紀錄。
  5. 補償、終止或期限不明使用地方主管機關調解、職災個案服務或勞動部法律扶助入口,讓承辦人依完整醫療與工作資料確認。
5 年給付期限與 8 小時通報是兩件不同的事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請求權,原則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不行使會消滅;各給付的得請領日仍要由勞保局確認。職安署所稱 8 小時通報,是事業單位知悉死亡、3 人以上發生法定失能情形,或 1 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特定事故時的雇主義務,不是所有勞工申請職災給付的 8 小時期限。醫療、影像與目擊資料仍應儘快保存。

修法監看

立法院正在審議,不等於已經生效

現行結果仍使用 7 日與 8 週

立法院 2026-07-29 的委員會議事資料顯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案仍在審議。草案中的日數與期間不會提前套用;只有法律正式公布並到達施行日,人工重審來源、規則與測試後,網站才會更新。

官方依據

本篇使用的官方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