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普通病假用完還沒康復,可以留職停薪嗎?

可以提出,但不是病假一用完就自動有一年留職停薪。先確認你用完的是未住院、住院或合併計算的病假額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超過法定期限、經事假或特休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該條期間以一年為限。若傷病可能是職災、仍待認定,另有較強的保障,不能直接套普通病假的處理方式。

先看病假種類,不要一律認為只有30日

未住院病假與住院病假額度不同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原則不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未住院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也不超過一年。核對請假紀錄、計算期間與診斷證明,不能只看今年請了幾次。

部分門診或休養依法併入住院額度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治療,或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不是只要沒有住進醫院,就一定歸入未住院30日。

可請多久與領多少薪水要分開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原則折半給薪;有更長病假額度,不等於超過30日的所有期間仍有相同半薪。公司優於法令的約定與勞保傷病給付再分別確認。

要談留職停薪,把這幾件事寫下來

先核對事假或特休抵充情形

第5條以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為條件。列出病假與其他可用假別的餘額、已抵充日期及醫師休養建議,不要只用『病假歸零』一句話帶過。

一年是本條的上限,不是自動核給

條文用的是『得予留職停薪』。應提出需求,確認適用規則、公司回覆、留停起訖與復職安排;不能逕自把一年當成已核准的請假期間。對是否應同意有爭議時,帶完整資料向主管機關確認。

保險、工資與復職安排另確認

停薪不等於退職,但也不保證所有保險、勞退或年資都照原方式處理。書面確認留停期間、回覆窗口、預定復職及需補的資料,另向各保險主管機關核對;不要直接套育嬰留停的規則。

病假用完,不會自動變成離職

公司仍須說明終止依據

若雇主主張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等規定,不能只把病假用完當成契約自動終止。醫療、工作能力與可行安排有爭議時,交由主管機關或法律專業確認,不在本頁保證一定能資遣或一定不能資遣。

2026年的病假保護,不只看有沒有超過10日

現行請假規則對一年內普通病假未超過10日設不利處分保護,但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仍依其規定。例如一般病假半薪、全勤獎金按病假日數比例扣發,仍須依第4條、第9條及個別例外核對,不會因此一律變成全薪或完全不得扣全勤。超過10日後,人事考核仍應綜合工作能力、態度及實際績效,不得僅以病假日數作為考量,也不是第11天起就能任意解僱。

不要把申請留停寫成自願離職

如果想保留工作、治療後復職,就如實寫留停需求;公司要求另簽辭職、全數結清或放棄權利文件時,先核對法律效果。

疑似職災還在認定,先改查特別規定

待認定職災與一般普通病假不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災未認定前可先請普通傷病假;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是職災後,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不要直接套用普通病假留停的文字與期限

有工作造成傷病的可能時,保存事故、工作及醫療資料,向主管機關確認適用的職災認定、假別與保護。是否符合第88條情形、期間與復職爭議,應另行處理。

情境示範

假設:未住院病假已用30日,醫師仍建議休養

情境:勞工主張今年未住院普通病假已用30日,沒有已確認的職災情形,醫師建議再休養一個月。

  1. 先核對是否有住院、癌症門診或安胎等不同計算情形,以及公司有無更有利制度。
  2. 確認事假或特休餘額及抵充情形,提出醫療與所需期間資料。
  3. 如需留停,確認公司回覆、起訖與復職安排;若拒絕或改要求離職,保存回覆並尋求協助。

結果:不能直接推論已自動取得一年留停,也不能把30日用完解讀為必須自願離職。

提醒:本站假設例只示範確認順序,不判定個案假別或雇主拒絕是否合法。

假設:傷病是否屬職災還在認定

情境:勞工的傷病是否與工作有關尚待認定,先使用普通病假,現在病假已期滿而仍需休養。

  1. 保存正在認定與相關工作、醫療資料。
  2. 確認是否符合職災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依該規定提出留職停薪需求。
  3. 後續認定屬職災時,再處理公傷病假與其他相關權益。

結果:應查特別規定,不能只以一般第5條的留停處理取代。

先確認這些事

  1. 各段傷病假是未住院、住院、癌症門診、安胎,還是可能與工作有關。
  2. 一年或二年計算期間內的病假紀錄,以及事假、特休餘額與抵充情形。
  3. 醫師記載的治療、休養期間及工作限制,僅提供辦理所需資料。
  4. 留停申請、公司回覆、起訖、復職安排與保險處理說明。
  5. 是否已收到資遣、曠職或自願離職文件,以及送達日期。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可能是職業災害或正在進行認定

先做:保留工作與醫療資料,先查第88條及公傷病假保障,不先接受普通病假額度用完就無權請假的說法。

找誰:向地方勞工局(處)、勞保局或職業醫學相關專業確認認定與權益。

公司拒絕留停並要求辭職、直接認定曠職或宣布資遣

先做:保存申請、病假證明、出勤安排與公司通知,不自行改寫離職原因。

找誰:儘快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法律協助,確認請假及終止效力。

留停即將到期仍未康復,或醫師限制與原工作衝突

先做:在到期前提出復職能力、限制與需要的安排,留存書面回覆,不假定可以無限延長。

找誰:依具體工作與健康情況,向主管機關及醫療專業確認可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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