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生病住院第4天起,可以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嗎?
可以,但不是只要住院滿4天就自動有。基本條件是:在勞保有效期間發生普通傷害或疾病、住院診療、因而全日不能工作,且符合未取得原有薪資等給付條件;給付從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算。金額原則上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通常最長6個月;事故前勞保年資合計滿1年者,最長可再增加6個月。
先核對四個基本條件
必須是勞保有效期間的普通傷病
這項給付屬勞工保險,不是全民健保或公司病假制度。先確認事故發生時有勞保身分,且原因不是職業災害;職災要改走職災保險傷病給付。
原則上要住院診療並全日不能工作
只有門診、在家休養或醫師建議休息,通常不符合普通傷病給付的住院要件。住院期間還要因傷病不能工作,不能只用住院證明推定每一天都符合。
第4日是給付起算日,不是申請截止日
前3日是等待期間;符合條件時,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算至符合條件的住院期間。申請仍要備妥申請書與診斷書,並在法定請求權期間內提出。
金額、期間與住院期間薪資要分開
給付基準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0%
勞保局以傷病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按50%計算,並以日為給付單位。不是用實領月薪、醫療費或住院帳單直接計算。
通常6個月,年資滿1年可增加6個月
普通傷病給付以6個月為限;傷病事故前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可再增加6個月。這是最長期間,不代表每一日都一定核付。
住院期間有薪資入帳,不要自己先判出局
原有薪資、病假半薪、特別休假工資與公司另外補助的法律性質不同。勞保局已明示,普通傷病住院期間因請特別休假而取得原有薪資,仍可能請領;申請時應如實附上假別及薪資資料,由勞保局核定。
情境示範
星期一住院、星期五出院
情境:受僱勞工在勞保有效期間因一般疾病住院,星期一至星期五均全日不能工作,住院期間未領原有薪資。
- 星期一、二、三為不能工作的前3日等待期間。
- 星期四是第4日,符合條件時自這天起算。
- 星期五出院,實際可申請的日數仍由勞保局依住院與不能工作證明核定。
結果:本例可先按星期四、星期五兩日準備申請,但不是把整段5日都列為給付日。
提醒:若有轉院、住院中請特休、領部分薪資或住院期間仍工作,須把資料一併交勞保局判斷。
先確認這些事
- 傷病發生時是否在勞保有效期間,以及投保單位與投保薪資。
- 是普通傷病還是職業傷病,實際住院與出院日期。
- 哪些日期全日不能工作,診斷書如何記載。
- 住院期間請的是病假、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薪資實際如何發給。
- 事故前勞保年資是否合計滿1年,以及過去是否已領同一傷病給付。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只有門診、急診留觀或在家休養,沒有住院
先做:不要直接套普通傷病住院給付,先向勞保局確認醫療型態是否符合。
找誰:公司病假薪資另看請假規則;保險給付資格找勞保局。
傷病可能和工作、通勤或職業暴露有關
先做:先保留事故、工作內容與醫療資料,不要為了申請方便先填成普通傷病。
找誰:向勞保局及職業傷病診治機構確認是否應走職災保險。
住院期間有領薪、請特休或仍有遠端工作
先做:把假單、薪資單、出勤與工作訊息一併整理,不用『有入帳』或『有住院』單一判斷。
找誰:由勞保局依實際假別、工作與薪資性質核定。
普通傷病給付不是醫療費,也不是病假薪資
它是勞保對住院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補助。是否住院、是否全日不能工作、薪資如何發給及是不是職災,都要分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