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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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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 32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2023-03-17
勞動保 2字第 1120157552 號函
配合自 112 年 3 月 20 日起調整防疫規範及措施,確診 COVID-19 經 住院診療者,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同年 3 月 19 日(含)以前確診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仍依勞動保 2 字第 1100140430 號函及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260 號函規定辦理
2021-07-14
勞動保 2字第 1100140430 號函
基於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 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之規定辦理
2017-06-14
勞動保 2字第 1060140277 號函
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 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2016-08-18
勞動保 2字第 1050140456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等情 形者,不宜僅依醫理見解判斷,仍應依保險有效期間之相關診療紀錄,按 規定核發相關保險給付
2009-08-17
勞保 1字第 0980140398 號函
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勞保傷病給付同屬薪資補償性質,不得同時請領
2006-12-05
勞保 2字第 0950114251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相關保險給付疑義
2006-09-18
勞保 3字第 0950040247 號函
有關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得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表第 51 項規定核發殘廢給付疑義
2006-06-02
勞保 2字第 0950057148 號函
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者,得繼續參加 勞工保險,且因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者,得請領傷病給付
2004-02-03
勞保二字第 0920070929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以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得否 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疑義
2003-01-28
廢 勞保二字第 0920005414 號
已廢止
承領傷病給付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仍須以「專受其扶養者」為限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