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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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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
第 35 條
相關函釋
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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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6
廢 勞保 3字第 0960140276 號函
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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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5
勞保 2字第 095011425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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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