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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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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第 34 條
第 36 條
相關函釋
2009-02-18
勞保 1字第 0970140697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其非自願離職事故保 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不得合併計算,以貫徹就業保險法保障勞工於失 業一定期間基本生活之意旨
2006-09-18
勞保 3字第 0950040247 號函
有關女性被保險人因傷病切除兩側輸卵管,得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 表第 51 項規定核發殘廢給付疑義
2001-02-20
(90)台勞保二字第 0000210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請求權時效及請領期間等疑義
1970-01-08
廢 台內社字第 339731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於脫離保險後,連續請領傷害給付或住院診療者,繼續享受保險 給付之期限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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