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有幾天?可以分次請嗎?

懷孕的受僱者有7日產檢假;陪伴配偶產檢或分娩的受僱者,共有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兩者都是有薪。可依實際需求選半日或小時為單位;選小時時以56小時計,但選定單位後不能再變更。

先分清楚是本人產檢,還是陪伴配偶

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在自己妊娠期間有產檢事實與需求時,可請7日產檢假,期間工資照給。

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七日

陪伴配偶產檢與陪伴配偶分娩,共用7日總額,不是產檢7日再加陪產7日;期間工資照給。

可以分次,也可選半日或小時

選小時時共五十六小時

有實際產檢、陪產檢或陪產需求時,可選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選小時以每日8小時乘7日,共56小時。

請假單位選定後不能再換

一旦選擇半日或小時的單位,後續不能再任意變更。申請前先盤點預計產檢次數與陪產安排。

陪產部分有十五日窗口

陪伴配偶產檢的部分在配偶妊娠期間使用;陪伴配偶分娩的部分,要在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使用。

公司可要求合理證明,但不得拒絕或扣全勤

證明要能對應產檢或分娩事實

必要時可要求證明,形式沒有一律限定;可用孕婦健康手冊、預約或醫療機構資料等足以說明需求的文件。

工資照給,且有不利處分禁止

依法請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因此扣全勤、影響考績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情境示範

先陪產檢三日,再陪產四日

情境:勞工在配偶妊娠期間已陪同產檢3日,配偶分娩時還需要請假。

  1. 7日總額先扣掉已用的3日。
  2. 剩餘4日可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使用。
  3. 保留各次申請與足以證明產檢、分娩事實的資料。

結果:剩餘可請4日有薪陪產檢及陪產假,不是分娩時重新取得7日。

提醒:若已選小時或半日為單位,後續沿用同一單位計算。

先確認這些事

  1. 申請人是本人產檢,還是陪伴配偶產檢或分娩。
  2. 已使用的日數或時數,以及一開始選擇的請假單位。
  3. 配偶分娩日期與陪產部分是否落在15日期間內。
  4. 公司要求的證明、請假紀錄及薪資處理。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把陪產檢7日與陪產7日相加成14日

先做:重新盤點同一個7日總額內,陪產檢與陪產各用了多少。

找誰:用公司出勤紀錄與每次申請核對。

公司拒絕半日或小時申請,或要求改請特休

先做:保留請假需求、證明及公司回覆。

找誰:向地方勞工局(處)或就業平等申訴窗口詢問。

陪產檢及陪產假總共只有一組7日

先用掉的陪產檢日數會減少分娩時可用的陪產日數;使用期限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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