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產假、流產假天數怎麼分?工資怎麼算?
分娩是8星期產假;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是4星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是1星期,未滿2個月是5日。前兩種若適用勞基法,受僱滿6個月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未滿3個月的1星期或5日法定產假,目前沒有強制雇主給薪,但可另評估選擇普通傷病假。
先按分娩或流產時的妊娠期間找天數
分娩八星期;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
這兩種天數同時見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勞動基準法。產假期間按曆連續計算,不能只排工作日而把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跳過。
二至三個月一星期;未滿二個月五日
這兩種較短流產假來自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因請假影響全勤、考績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工資要分成兩組,不是所有產假都一樣
八星期與四星期,看受僱是否滿六個月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受僱滿6個月,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工資減半發給。
一星期與五日,法定產假目前不強制給薪
勞基法沒有這兩種較短產假的給薪規定,因此適用勞基法者若直接依性平法請1星期或5日產假,雇主目前沒有法定給薪義務;公司有更優制度則從其規定。
未滿三個月流產也可比較普通傷病假
若沒有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而改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原則上半薪。兩種假別的工資與額度不同,申請前要先選清楚。
可要求合理證明,但不能把法定產假改成事假
必要時可要求相關證明
雇主可要求足以說明分娩、流產與妊娠期間的證明;醫療資料只需提供到能證明請假事實的範圍。
依法提出後,雇主不得拒絕或不利處分
產假與流產假不是靠公司自由准駁。若符合規定,不能要求改請事假、特休,也不能因請假扣全勤或影響考績。
情境示範
妊娠十週流產
情境: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妊娠10週流產,需要停止工作休養。
- 10週未滿3個月,法定流產假為1星期。
- 若選性平法的1星期產假,雇主不得拒絕,但目前沒有法定給薪義務。
- 若不請該產假而改請普通傷病假,核對年度病假餘額與半薪規則。
結果:不能只回答『流產假一定有薪』;要先確認妊娠期間,以及選擇產假還是普通傷病假。
提醒:公司若有優於法令的有薪流產假,依較優制度辦理。
到職四個月後分娩
情境:勞工到職4個月時分娩,適用勞動基準法。
- 分娩產假為8星期,按曆連續計算。
- 因受僱未滿6個月,法定工資為減半發給。
- 另行確認是否符合勞保生育給付或其他給付,不與產假工資混為一談。
結果:仍有完整8星期產假,但法定產假工資依年資為半薪。
提醒:保險給付與雇主產假工資是不同制度。
先確認這些事
- 分娩或流產日期,以及流產時的妊娠週數或月數。
- 到職日與產假開始日,是否已受僱滿6個月。
- 未滿3個月流產時,選擇產假或普通傷病假。
- 公司是否另有優於法令的有薪制度。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妊娠週數不明,卻直接套用日數或工資
先做:先用醫療證明確認妊娠期間,再選適用的假別。
找誰:可請醫療院所提供足以證明週數與休養需求的文件。
公司要求改請事假、特休或直接離職
先做:保留請假、醫療證明及公司回覆,不要只口頭處理。
找誰:向地方勞工局(處)或就業平等申訴窗口詢問。
流產假日數與工資要分開判斷
妊娠未滿3個月的1星期或5日產假並非目前一律有薪;別把較長產假的工資規則直接套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