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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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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1 條
第 十一 章 罰則
勞動基準法 第 80-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 80 條
第 81 條
相關函釋
2022-11-15
勞動條 3字第 1110141047 號函
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時,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 傷病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8 條相較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2022-03-04
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212 號函
勞動部就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等 各種情形,工資給付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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