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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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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第 十一 章 罰則
勞動基準法 第 80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79-1 條
第 80-1 條
相關函釋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1-09-24
(90)台勞檢一字第 0046413 號
地方主管機關持檢查證執行勞動基準法檢查職務疑義
1998-06-04
(87)台勞動三字第 020435 號
關於縣市政府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規定派員實施檢查之權疑義
1994-09-01
廢 (83)台勞檢一字第 57562 號函
已廢止
有關縣市政府受理「勞動基準法」申訴案時,是否有權赴事業單位實施檢 查疑義
1986-07-25
廢 (75)台內勞字第 425237 號函
已廢止
第一則 「勞工檢查員」之定義 第二則 勞工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訂立工作規則
1986-06-25
廢 (75)台內勞字第 415571 號函
已廢止
主管機關派員查訪、索取資料遭雇主拒絕得處罰鍰
1984-09-19
台內勞字第 256149 號令
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