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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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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80 條
第 十一 章 罰則
條文內容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主題
雇主合規
相關函釋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1-09-24 (90)台勞檢一字第 0046413 號
地方主管機關持檢查證執行勞動基準法檢查職務疑義
1998-06-04 (87)台勞動三字第 020435 號
關於縣市政府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規定派員實施檢查之權疑義
1994-09-01 廢 (83)台勞檢一字第 57562 號函
有關縣市政府受理「勞動基準法」申訴案時,是否有權赴事業單位實施檢 查疑義
1986-07-25 廢 (75)台內勞字第 425237 號函
第一則 「勞工檢查員」之定義 第二則 勞工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訂立工作規則
1986-06-25 廢 (75)台內勞字第 415571 號函
主管機關派員查訪、索取資料遭雇主拒絕得處罰鍰
1984-09-19 台內勞字第 256149 號令
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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