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基準法
›
第 81 條
第 十一 章 罰則
勞動基準法 第 8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第 80-1 條
第 82 條
相關函釋
1997-04-29
(86)台勞動一字第 015298 號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處分對象疑義
1990-01-15
(79)台勞動三字第 00626 號函
公司重整期間之法律責任
1988-07-22
(77)台勞檢一字第 16337 號
實施勞工檢查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事實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時,應以何人為告發對象
1985-08-17
(74)台內勞字第 337709 號函
法人重整時違法不可藉重整之名免責
1984-09-19
台內勞字第 256149 號令
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