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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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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30 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條文內容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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