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5 條

條文全文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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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要依實際月薪資依法申報

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應按月薪資總額依分級表申報;勞退月提繳工資及工資調整也須依法通知。不能為省保費長期用最低級距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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