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條文全文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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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不得收保證金或扣留身分證件與財物

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本人意思留置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也不得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的職缺要揭示薪資範圍

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時,招募資訊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招募與用人不得依年齡、婚姻、性別、容貌等作差別待遇

職缺廣告、面試篩選、錄取與在職管理不得以法律列舉的年齡、婚姻、性別、性傾向、容貌、身心障礙、星座、血型等理由歧視;有其他法律明文者才依其規定。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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