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簽本票、繳保證金,才准到職或離職嗎?
不可以把本票、押金或其他有金錢價值的擔保,當成招募、僱用或准許離職的條件。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收取保證金;勞動部正式訴願決定也認定,要求員工簽本票來擔保聘僱契約履行,屬於收取保證金。已簽本票時要立即保存契約、要求返還或註銷;但違反就業服務法不代表法院文件會自動失效,收到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通知時要立刻處理期限。
本票與押金不能拿來綁住勞工
現金、財物與本票都可能是保證金
法律禁止的不只把現金叫作押金。勞動部訴願決定認為,為擔保聘僱契約而交付可代替金錢支付的本票,會使員工財產面臨追索或執行風險,也屬收取保證金。
公司付『守約補償』也不會當然合法
正式案例中,公司主張每月另付守約責任補償,仍被認定要求20萬元本票違法。判斷重點是本票是否用來擔保到職、服務年限、保密、競業或其他聘僱契約履行,不是公司替費用取什麼名稱。
離職不需要公司批准才生效
勞工依契約與法定預告方式提出終止,不會因公司說『先簽本票、先繳錢才准走』就無法離職。預告日數、最後工作日與交接仍應另外依法處理。
公司有損失主張,也要走正確程序
損害賠償不能用空白本票先包住
公司若主張設備損壞、貨款短少或其他損失,仍要證明事實、責任與金額。不能在責任尚未發生或金額未確定前,用空白本票讓員工先承擔全部風險。
最低服務年限與訓練費要另外判斷
雇主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可能有自己的成立條件;但有這類條款,不等於可以普遍收保證金,也不代表約定違約金一定全額有效。
公司保管財物不還,也在禁止範圍內
要求交付現金、存摺、印章、提款卡或其他財物,或員工請求返還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返還,都不能只當作內部人事管理。證件正本另有自己的留置與返還規則。
已經簽了,不要只等公司自己撕掉
先取得完整副本並書面要求返還
保存本票正反面、契約、簽署時間、公司要求理由、保管人及所有對話;用可留紀錄的方式要求返還原票、註明作廢或提供銷毀證明。不要再補填日期、金額或其他空白欄位。
收到法院文件要按文件期限處理
本票可能被拿去聲請裁定或進入強制執行。即使雇主收票行為涉及行政違法,也不能把法院送達擱著;立即記下收件日、案號與救濟期限,找法律扶助或律師處理。
情境示範
到職要簽20萬元本票,離職後才還
情境:公司說職缺需要培訓與保密,要求求職者簽20萬元本票並由公司保管;任職滿兩年且離職後無違約才返還。
- 不簽新的空白或免除拒絕證書本票,先取得完整契約。
- 保存公司把本票列為到職條件及保管方式的訊息。
- 向地方主管機關反映收取保證金;若已簽,另書面要求返還並監看法院送達。
結果:以本票擔保聘僱契約履行,已有勞動部正式案例認定屬就業服務法禁止的收取保證金。
提醒:公司若確有訓練費或損害主張,應另依具體事實與合法契約處理,不能靠本票一次包辦。
先確認這些事
- 公司要求的是現金、財物、本票、保證人或其他擔保。
- 簽署時間、票面金額、到期日、是否有空白欄位或免除拒絕證書。
- 本票或押金用來擔保到職、服務年限、保密、競業、交接還是具體債務。
- 原票由誰保管、是否已書面要求返還及公司回覆。
- 是否收到法院裁定、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其他正式文件。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現在要求簽空白本票、交印章或提款卡
先做:不要交付,先拍下或取得要求內容並離開高壓簽署現場。
找誰:向地方勞工局(處)反映;涉及詐欺、強迫或財物安全時另找警察及法律協助。
已收到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通知
先做:記下實際收件日與案號,依文件所載期限立即處理,不等待勞工局申訴結果。
找誰:儘速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
公司主張已有具體損害或訓練費債務
先做:把『收取本票是否違法』和『是否真有債務、金額多少』分成兩題核對。
找誰:行政申訴找地方主管機關;民事債務與票據效力找法律專業協助。
行政違法與票據風險要同時處理
向勞工局申訴收取保證金,不會自動停止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已簽票據者要一邊要求返還,一邊留意法院送達與救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