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自己離職要提前幾天?公司不批准就不能走嗎?
自請離職不需要公司批准,但不定期契約工作滿三個月以上,仍要按年資提前10、20或30日通知雇主。預告從通知送達次日起算,假日照算,最後工作日也算在內;不是從寄信日算,也不是只算上班日。把離職意思與終止日期寫清楚,公司不能因找不到接替者就單方面延後。
公司可以確認交接,但不能用不批准把人一直留下
通知要明確送達
離職通知要表達確定的終止意思,寫明通知日期與契約終止日期,不只寫『考慮離職』或請主管代定日期。用公司可收受並能留證的方式送達,例如公司信箱、書面簽收或可保存的訊息;自己寫信或按下寄送的時間,不當然就是雇主收受時間。
主管未簽核,不等於通知沒有送達
勞動部說明,終止意思到達雇主即發生效力,不須雇主同意。內部簽核與交接流程不能無限延後已明確通知的離職日。
日期要改,雙方再協商
雇主可提出希望提前或延後,但勞工沒有同意前,不能片面變更已通知的終止日期。
一般不定期契約的10、20、30日怎麼看
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10日前
年資從實際到職日起算;預告日數採曆日,不只算工作日。
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20日前
通知送達後的次日起算,最後工作日納入期間;日期證據要保留。
工作三年以上:30日前
這個30日級距針對不定期契約。未滿三個月者,法律沒有直接列固定天數,要看雙方事前協商約定是否合理,不能把公司臨時提出的要求當成原有約定。
定期契約先看契約性質,不直接套年資表
勞基法第15條另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並須提前30日預告。其他定期契約不能只按在職年資套10/20/30日;先確認契約效力、期限與提前終止約定,必要時帶契約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詢問。
算離職日期:送達次日是第1天,假日也在期間內
先確認送達日,再往後數
勞動部說明,通知當天不算,次日才是第1天。例如10月1日已送達,10月2日才開始計算;若10月3日才送達,就從10月4日起算。用寄件、收件及回覆紀錄核對,不把公司簽核日當成必須等待的起點。
休息日、例假與國定假日照算
預告採曆日計算,期間內各種假期都包含在內,不用跳過週末,也不是還要上滿10、20或30個班。這只是在算預告日數,不代表休假日必須出勤;出勤、請假與交接仍依原本規定分別處理。
終點也算,日期寫明白
預告數到依約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天,該日也納入。通知中把契約終止日期寫清楚;若最後實際出勤日與預定終止日不同,另外列明兩個日期及安排,不只寫『月底離開』。公司想調整已通知日期,仍須和勞工協商取得同意。
離開前把交接與權益分開處理
預告不足不等於公司可以扣掉全部薪水
雇主若主張有損害,仍要提出法律依據、實際損害與因果關係,不能直接把已工作的工資全部扣住當罰款。
被逼簽自願離職要先停下來
若其實是公司要你走,或公司有欠薪、違法調動等問題,不要為了拿文件就把終止原因寫成自願離職;改看被逼自願離職專頁。
情境示範
年資兩年,10月1日送達,做到10月21日
情境:假設勞工是不定期契約、年資兩年,2026年10月1日將書面通知送達雇主,寫明10月21日為依約工作最後一天,當日終了終止契約,並保留收件證明。
- 依年資確認預告期間為20日。
- 10月1日通知當天不算,10月2日是第1天。
- 10月2日至10月21日共20個曆日,期間內假日照算,10月21日納入。
- 保留通知全文與收件證據,依正常出勤、請假規定安排交接。
結果:本例的20日預告已算足;10月21日是最後在職日,10月22日起已離職。公司不能只因尚未找到接替者就單方面延後。
提醒:這是本站假設算例,不是實際個案;前提是10月1日確已送達,且沒有另行協議提前終止。
10月1日寄信,10月3日才送達,仍想10月21日離職
情境:同樣假設年資兩年、應提前20日,但可證明的通知送達日是2026年10月3日,不是10月1日。
- 從10月4日計為第1天,到10月21日只有18日。
- 若仍以10月21日為最後工作日,本例預告少2日;不能拿10月1日的寄件時間補足。
- 若要算足20日,最後工作日須算到10月23日;若希望維持10月21日,先協商提前終止並保存雙方確認。
結果:送達日晚兩天,預告起算就晚兩天。預告是否足夠與雇主是否批准是不同問題,不足也不表示公司可以單方面把通知日期改掉。
提醒:寄信不一定要等主管回信才算送達,實際何時到達雇主須看證據;本例只採已確認的10月3日,不推定所有電子郵件的送達時間。
年資未滿三個月想離職
情境:勞工到職兩個月,契約沒有寫合理的預告約定,想在三天後離職。
- 先確認契約是不定期還是定期。
- 檢查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沒有事前約定。
- 用可留證方式明確通知最後工作日。
結果:法律的10/20/30日表沒有直接列入未滿三個月者,但仍不能忽略有效且合理的事前約定。
先確認這些事
- 實際到職日、契約類型與預計契約終止日;最後實際出勤日不同時分開列明。
- 離職通知何時、用什麼方式送達誰,有沒有收件證據。
- 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另有離職預告、違約金或交接約定。
- 公司是單純要求交接,還是拒絕、延後或逼改成其他終止原因。
- 是否涉及欠薪、職災、違法調動或其他可能改變離職性質的情況。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訓練費或最低服務年限賠償
先做:保存完整契約、訓練資料與公司計算,不先承認金額。
找誰:帶文件向地方勞工局(處)或勞工法律扶助確認條款效力。
公司其實先要求你離開,卻要你補簽自願離職
先做:不要改寫事實,保存公司通知與對話。
找誰:改看被逼自願離職頁,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想以公司欠薪或違法為由立即終止並請求資遣費
先做:不要只傳一句『我不做了』;先核對法定事由、知悉期間及通知內容。
找誰:這涉及勞基法第14條與個案證據,先找地方主管機關或法律扶助。
不要只口頭說,也不要讓公司代寫離職原因
明確送達與日期證據會直接影響預告是否完成;若終止其實由公司主導,簽成自願離職可能影響資遣與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