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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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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內容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相關主題
工資
相關函釋
1998-09-18 (87)台勞動 2字第 041739 號函
事業變更行業前若適用勞動基準法,應向其負責人追溯補收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若變更行業非屬勞動基準法規範範圍,則應退還其溢繳之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
1998-09-14 (87)台勞動二字第 040916 號函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 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1994-06-29 (83)台勞動 2字第 45232 號函
事業申請停業期間,若並未僱用勞工之事實,則無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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