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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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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5-05-20
條文全文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1996-06-11
(85)台勞動二字第 119752 號函
欠繳責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違法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罰至改正為止
1986-09-22
(75)台內勞字第 430354 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數額,應併同當月份勞保費一併繳納勞保局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