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條文全文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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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員工申訴違法,不得解僱、減薪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發現違反勞動法令而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時,雇主不得因此解僱、降調、減薪、損害權益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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