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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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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3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2-3 條
最新修正:
2024-03-27
條文全文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第 22-2 條
第 23 條
所屬主題
加班費
工時與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