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勞動事件法 第 38 條

條文全文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白話說明

沒有填加班單不會自動抹掉雇主已知的實際加班

店內可設加班申請流程,但主管指示、容許或明知員工持續工作的實際時間,不能只因沒有加班單就完全不記錄或不給付。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在勞動訴訟中並有法定推定。

勞動訴訟中,雇主給付與出勤紀錄各有法定推定效果

工資爭議中,員工證明是基於勞動關係從雇主受領的給付,原則推定為工作報酬;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推定為員工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模糊薪資欄位或任意改打卡會直接增加舉證風險。

缺資料時只能補說明與修正軌跡,不能補造、倒填或覆寫原始紀錄

接到申訴、勞檢或爭議後,應保全契約、班表、打卡、訊息、薪資、請假、監視等原始資料。缺件可如實列缺口並補充說明,但不得事後製造簽名、統一改打卡或刪除不利資料。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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