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事件法
›
第 39 條
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勞動事件法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3-12-15
條文全文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 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勞工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
第 38 條
第 40 條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